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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闵 2001-10-31 00:00

偷税者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偷税者耻
小闵
  偷者,鼠窃之辈;偷税者窃国之税也,蟊贼之徒。偷税轻者受责受罚,重者坐牢蹲狱,应当说同“贼”一样都是可耻的行径。
  偷税者,采取的手段往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都是鼠窃之技而非光明之举。
  无耻行为一般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侥幸漏网的情况总是少数,行为轻者受社会舆论的斥责,重者受刑事处罚。古今中外,对无耻者无不人人口诛笔伐,恨之入骨。无耻行为事小者,不齿于戚友邻里;事大者,众目鄙视,千夫怒指。而一旦事情败露,则国法正之,万人啖之。
  治理偷税的方法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制裁,二是道德谴责。以法治耻,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执法等措施,将偷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情节较轻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是一种强制手段,具有威慑力量,它不仅可以起到治耻的作用,而且可以通过依法打击,教育人们普遍树立遵纪守法的纳税观念。
  以德育办法治耻,就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全体成员进行德育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使之知耻而尚荣。德育教育不仅可以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且能够动员社会舆论斥责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实施法律的阻力。虽然进行道德教育并非万能,但就其广度、深度和长远意义而言,德育教育是治耻兴荣的一个根本办法,使人们知耻而自觉纳税。因此,在当前倡导纳税光荣的同时,还应当加强道德教育,从根本上入手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一个纳税光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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