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2001年10月 ->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文庆 2001-10-31 00:00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公民建言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文庆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偷税活动的猖獗,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秩序。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惩治偷税行为,需要社会成员的支持参与。
  假如消费者购买100元商品不要发票,商户不记销售收入,按一般纳税人计算,要偷逃国家税款17元,小到几户几十户,大到几千几万个商户,累计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出现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守法经营吃亏的现象,给国家税收造成大量流失。购物索要发票正是消费者在履行监督商户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神圣职责。
  发票,巴掌大的纸头,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记载着公正和无私。然而,现实生活中某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觊觎发票的“含金量”,围绕着方寸天地动脑筋,以图一己私利。利用发票偷税,一直是偷税者惯用的手法。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把发票仅仅当成一种报销凭证,很少有人把它与国家的税收联系起来。人们认为,既然不能报销,索要发票也没啥用,图个省事。殊不知,这种行为无形之中为某些大小商户们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依据,而且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计税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发票开具的销售收入来计算和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商户就能收款不入账,相关的税收就这样被逃掉了。一些不法商户聪明不用在守法经营上,而是绞尽脑汁在歪门斜道上打主意,为了达到偷税目的,常在发票上做文章。他们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用非正规单据代替发票使用,借以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也有一些商户以蝇头小利相诱惑,实行“降价销售”,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例如,你在餐馆就餐,如果索要发票,就要足额支付餐费,不要发票,餐费可以少付一点。再如购买家电、生活消费品等等,诸如此类。这样,一些消费者就有意或无意地上了这些不法商户的当,使一些本应属于国家的税收却流入不法之徒的腰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均对商户如实开具发票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如遇到商户不给开具发票时,可立即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发现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社会主义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社会主义公民,消费者在享受税收日益带来的各种利益时,也应该设身处地为国家税收的发展想一想,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消费时别忘了要张发票,监督商户守法经营。
  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惩治利用发票偷税的工作力度,广泛运用多种形式和新闻媒体,加强法制教育,注意运用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的宣传,从而增强经营者的纳税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还要鼓励群众勇敢地同偷税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举报偷税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查看完整版本: [-- 举报偷税,消费者有责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