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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勇 2001-10-31 00:00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能否再起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能否再起诉?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市一家机械厂职工,去年3月退休。因厂方未及时发放退休金等费用,我与厂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我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厂方给付退休金、医疗费、洗理费和保险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2000年8月30日,在裁决生效期过后,我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机械厂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经审查,法院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裁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机械厂给付各项费用?
  读者王女士
  王女士: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你的起诉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明确以下方面:
  (一)我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1)对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2)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劳动法颁布以后,对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没有完整的规定,立法上还是空白。正是由于劳动立法不健全,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程序上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如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诉讼有相关规定的,必须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立法对其在程序上如何继续操作虽未有明确规定,但从上述内容看,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基于劳动仲裁程序设定的目的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视为未曾仲裁,当事人应重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你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裁决,因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法院作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定后,你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法院不应受理。你应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由该仲裁委员会对你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如双方对重新所作的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的期间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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