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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尚 2001-10-31 00:00

代表更应受监督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代表更应受监督
师尚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素质、水平和能力如何,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威信。
  但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称号,“代表活动不参加,会议审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个别代表甚至把代表职务作为护身符,看重的是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选上后却不履行代表职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的效力。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外,还必须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尽管选举法、代表法对代表的监督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和其行政区的实际还制订了相应的监督实施办法,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监督代表的认识不到位。有些人大偏重监督“一府两院”,对代表的监督却往往忽视,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义务,只要不触犯法律,照样任期届满。二是监督代表缺少必要的形式和手段。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同时监督代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能看到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看不到。三是监督代表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对罢免条件没有明确限定等,这些都影响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权、罢免权的行使。
  监督者更应受监督。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一要在法律中加强监督代表的规定,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二是加强对代表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特别是代表所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及时向代表原选举单位反馈。三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定期组织代表向选民、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和活动情况。对本级人代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述职报告可以结合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以参考材料形式发给代表,供选民监督。四是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规范评议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如多数选民认为某个代表不称职,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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