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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炽 2001-07-31 00:00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力度 打击单位经济犯罪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力度
  打击单位经济犯罪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
  据新华社青岛七月三十日电(记者王炽)记者今天从在青岛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就确保完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提出意见,其中包括审判中要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及加强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等内容。
  刘家琛说,对已经起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要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那些为实施犯罪而成立或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所谓单位,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案件,要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个人犯罪认定处罚。
  在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方面,刘家琛提出,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注意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没收。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心须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财产刑执行中,只要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庭(局)都要坚决随时执行。对于经济犯罪分子是外地人,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法院要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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