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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伟伟 2001-12-31 00:00

积极探索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途径——访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陈士能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积极探索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新途径
  ——访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陈士能
本报记者费伟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十年,它对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了哪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形势下怎样不断完善《条例》,探索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新途径?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陈士能。
  《条例》的颁布给城镇集体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数据显示,集体企业占小企业的总数仅为20.1%,但是其创造的产值则占小企业总数的51%。
  集体经济能出现今天的大好局面,陈士能认为关键在于《条例》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力推进了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产权主体多元化。从联社、企业劳动者的共同共有发展为职工以自然人持股的按份共有,以及吸纳企业外部的个人或法人参股。二、产权结构开放化。一是股本结构从职工全资转变为职工绝对控股或不到50%的相对控股;二是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权、经营权合一转变为两权分离;三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或委托经营,或聘职业经理,或集体和私人业主双层经营。
  陈士能以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说,十年来,单一投资主体的总数减少了48.2%,多元投资主体的总数迅速增加。据2000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向100多个县级以上联社所属企业的调查反映,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数为总数的78%。这些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的主导力量。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今后仍要大力发展
  尽管《条例》已颁布实施十年,但至今有些地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个人产权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占集体财产和侵害职工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陈士能强调,当前纪念《条例》颁布十周年,首先就要坚持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坚持党对发展集体经济的一贯方针,不能动摇。
  陈士能说,《“十五”计划纲要》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可见,党和国家不仅充分肯定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
  陈士能指出,在新形势下要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新内涵。首先,从集体经济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看,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扩大就业举足轻重,其贡献是其他所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其次,从集体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看,它作为公有制形式之一,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职工持股公司提倡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思想,有利于劳动和资本要素合理配置,形成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规范化。集体经济所提倡的“互助合作”精神,与我党倡导的“共同富裕”思想是一致的。
  完善《条例》,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推进集体经济发展
  由于《条例》的颁布先于《公司法》,且颁布十年来一直没有作过修改,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和发展的状况。陈士能指出,要不断完善《条例》,从企业实际出发,探索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新途径。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处理好这样几个问题,为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把存量资产返回与转变职工身份结合起来,确立集体企业劳动者的资产所有权。轻工集体企业中大都有一块属于企业劳动群众所有而产权关系没有明晰到职工个人的存量资产,在改制时把这一块返回给职工引导职工转变身份,这不是集体资产流失,而是企业改制的途径之一。
  二、把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选择符合企业生产力发展的组织形式。要在改制中注意结合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的制度创新。如有的企业为外来技术人员设置技术股。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和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使企业综合实力得到快速提升。
  三、把集体企业与联社的改制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上下互动。一是降低联社持股比重,在企业中形成联社参股、职工控股的股权结构,支持经营者持大股;二是整合联社与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在项目、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等环节形成产权组合的“链”,集中联社、企业、经营者的优势,形成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创业的孵化机制;三是各级政府支持联社进行法人登记工作,使联社成为政府与集体企业之间的指导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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