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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31 00:00 |
新华社重要更正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新华社重要更正 本社12月19日播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2月28日本报第十一版——本报注)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有误,现更正如下: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新华社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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