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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01-02-24 00:00

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容“法轮功”邪教侵犯

第2版(要闻)
专栏:

  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容“法轮功”邪教侵犯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大年除夕“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在李洪志和邪教“法轮功”的罪行录上又记下了一笔血债。面对12岁女童一声声对妈妈的呼唤,面对19岁少女被烧焦的面容,千千万万母亲和教师被震撼。“法轮功”把魔掌伸向弱小而无知的儿童,其恶行千夫所指,它蒙骗世人的“真、善、忍”画皮在刘思影的声声呼唤中被剥落殆尽。
  “法轮功”与世界上所有邪教别无二致。无论是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欧洲的“太阳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还是中国的“法轮功”,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儿童作为他们裹挟与戕害的对象。在国内外这些邪教点燃的一堆堆害人夺命的熊熊烈火中,总有烧焦的儿童尸骨,邪教总是把儿童作为它诱惑的政治殉葬品。
  尽人皆知,儿童的心灵是一幅任人勾画的空白画布,他们还没有控制自己意志和行为的足够能力。他们的心理和智力的发育还很稚嫩,无法清晰准确地辨析是非善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强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完全置人类这一共同法则于不顾,居然给儿童举办培训班,把魔爪伸向尚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儿童。他们编造所谓“路是金子的,鸟是金子的,人体也是金子的‘天国世界’”,欺骗、毒害不谙世事的儿童,为“法轮功”日后兴风作浪埋下祸根。陈果、刘思影深受其害误入歧途,把自己的花季年华投入无情的烈火,毁灭了美好前程。这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对儿童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野蛮践踏,是对儿童精神和肉体的残酷迫害。也是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公然蔑视与挑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家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和影响的第一课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与儿童关系密切的人的言行、信仰和价值观念、思想方法,对儿童的影响至关重要。特别是父母每日每时交流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流入孩子们的大脑,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被孩子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无一不效仿之。引导儿童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不仅是为人父母者的良知要求、道义规范,也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用“法轮功”歪理邪说毒害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他们已经完全丧失了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轮功”邪教实行精神控制,使一些妇女丧失了做母亲的良知,违背了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她们让孩子放弃学习、远离同学和朋友、远离童年的乐趣,参与非法活动,直至放弃似锦的前途和如花的生命。因此,对残害陈果、刘思影们的凶手包括引导她们走上邪路的母亲都应该依法惩处。
  天安门广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尤其是两对母女自焚的事件,使我们进一步看到引导青少年成长是何等重要。保护未成年人、教育青少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母亲的素质,家庭的氛围,学校的环境,社会的影响,是孩子们赖以生存、选择人生之路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因此,社会要拒绝“法轮功”,学校要拒绝“法轮功”,家庭更要拒绝“法轮功”,要坚决把“法轮功”拒之于人类社会的大门之外,使“法轮功”无隙可乘。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加强和改进对青少年的教育,是我们全社会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我们决不能坐视“法轮功”的魔爪伸向我们的校园,伸向我们的家庭,伸向我们的孩子!
  为了社会安定,为了家庭安宁,为了母亲和儿童幸福,为了新世纪所需人才健康成长,让我们携起手来,建设文明家庭,拒绝罪恶邪教!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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