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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 2001-02-28 00:00

监督与国情

第10版(地方人大)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与国情
  秀英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大工作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了。
  人大代表开始越来越主动地行使权力。他们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质询、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为群众解决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并罢免了一批人民不满意的领导干部,人大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威信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随着监督力度的加大,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不断显现。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可是在许多地方,执法检查走过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经过多次执法检查都不能解决,而新闻媒介一曝光,几天就解决了。分析原因,有人说这是“国情”。
  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往往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安徽省肥东县的“汪伦才案件”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可是法院三次判决,检察院三次抗诉,在人大的监督下,一个检察长丢了乌纱帽,历经四年才结案。个案监督在许多地方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区域,人们轻易不敢涉足。有人说这也是“国情”。
  就人大自身而言,有些代表或委员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随声附和的多,直抒己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切中要害的少;停留在表面的多,深挖本质的少。要问为什么?有人说,这还是“国情”。
  确实,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旧的社会规范已经打破,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健全。宪法和法律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和监督程序的规定原则性有余,具体操作性不足,使许多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探索阶段。另外一方面,在某些人的思想中,民主和法制的观念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着错误认识,有人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称为“干扰司法”。就连一些人大代表本身也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把人大代表的职务当作一种荣誉和待遇。这也许就是某些人所谓的“国情”。然而,这种“国情”并不能成为忽视人大监督职能、淡化人大监督作用、抵触人大监督工作、逃避人大监督责任的理由。
  我们还有一种“国情”,那就是要惩治司法腐败、维护法律公正,人民群众的意志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而这一切都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广东考察时把立法与监督列为各级人大的两大工作职责。他要求各级人大结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立法与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这,才是我们最大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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