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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7-3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章程(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章程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同世界各国议会议员进行广泛的接触,发展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巩固和发展民主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赞同各国议会联盟章程的宗旨,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人民代表团。
第三条 人民代表团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听取和讨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条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根据必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建议。
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各种会议的代表应向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日常工作;同各国议会联盟和各国议员团进行联系;选派代表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理事会和联盟的各常设委员会;向各国议会联盟缴纳会费。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的任期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参加人民代表团的人民代表,每月缴纳会费两元。
第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多数通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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