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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红 2001-04-30 00:00

消化空置商品房税收政策可延长两年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消化空置商品房税收政策可延长两年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有关税费政策发出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给予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通知还规定,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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