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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平 2002-07-31 00:00

推进军事检察事业发展——访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石吉洲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七十五周年

推进军事检察事业发展
——访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石吉洲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5周年之际,记者走进军营,在京城一个阳光灿烂、绿树成荫的大院里,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石吉洲。
  记者: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从诞生的那一天起,走过了不平凡的风雨历程。您能否谈谈军事检察院的历史?
  石吉洲:创立于1932年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初级军事检查哨及高级军事检查所”,是我军历史上最早的军事检察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了设置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规定。1955年11月,在中央军委总部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其下属一、二、三级军事检察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军事检察体制。1965年6月,经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事检察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军事检察机关于1979年1月恢复重建,开始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
  军事检察机关重建23年以来,伴随着人民军队前进的步伐,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队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军事检察业务工作,在打击、预防犯罪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记者:随着军队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军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哪些新的进展?
  石吉洲:近年来,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军队的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方针,军队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有关军事的法律的同时,军队内部也相继制定、完善了以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三大共同条令为主的,包括军事、政治、后勤等方面的一大批法规、规章、条令、条例,保证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全军设立了三级军事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各军区、海空军和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还有陆军军级单位和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武警总队军事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各种危害部队建设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纯洁和巩固部队,保证国家法律在军队的统一正确实施。全军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一系列重要指示,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在促进部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军事检察院作为国家设在军队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石吉洲:各级军事检察机关一直把打击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同时,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军事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加大了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力度,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先后查办了一些在全军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促进了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为部队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记者:军事检察院在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
  石吉洲:各级军事检察机关始终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法制课、法律咨询、提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军事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全军检察机关共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9000多条;为部队讲法制课1.75万多场(次);为部队编写各种教材69万余份;摄制录像片126部,下发录像带1.5万多盘;开展法律咨询16万多人(次),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了1.6万多个涉法难题;培训法律骨干6.8
  万余人次。各级军事检察院把预防干部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积极探索把检察机关抓预防的办法措施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综合治理的整体行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今年以来,军事检察院集中力量调研和起草“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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