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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鸣 2002-07-31 00:00

改进执法检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改进执法检查
赵鸿鸣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但从当前执法检查的实践看,在检查的内容、对象、方式和实效上应当加以改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因此,确定检查内容时,应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是,县、区人大按照市人大的安排确定,市人大按照省人大的安排确定,全省三级人大全年检查的法律、法规都是相同的。各对口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安排也是参照上一级。这种检查内容同一,没有特殊性的检查,忽视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降低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规定,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一府两院”,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检查对象的错位。有时变检查执法部门的工作为检查公民、法人的守法情况;有时下级人大常委会成了检查对象;有时下级“一府两院”、基层单位成了检查对象,在下面发现问题即责成下面整改。
  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开座谈会被认为是行之有效而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在检查人员还做不到事前不打招呼、不能不按被检查对象的安排进行检查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方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已成为搞好执法检查亟待解决的问题。
  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缺乏制度规范。比如,有的反馈了情况就算检查完毕,有的发个限期整改通知就了事,有的将执法检查报告交给政府就不再过问。二是督办不到位。对已交办的整改意见,不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对落实情况不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拖沓、敷衍的整改者,既不追究失职责任,又不行使法定制裁权。三是不敢动真碰硬。对一些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一些严重违法的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这样势必减弱执法检查的整改力度,影响执法检查的效果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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