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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磊 2002-07-31 00:00

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超期羁押是对人的最基本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 显露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一些意识及体制弊端 极为有必要建立对超期羁押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超期羁押绝不亚于错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长镜头

  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超期羁押是对人的最基本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
显露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一些意识及体制弊端
极为有必要建立对超期羁押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超期羁押绝不亚于错案
本报记者 毛磊
  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中,刘来金、许端明、王辉忠3名犯罪嫌疑人于1990年被警方逮捕,案件历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现案件仍由惠安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3名被告人已被整整关押12年。
  超期羁押,令人震惊。它如一个毒性甚大的顽瘤,表现出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极端漠视,显露出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的一些意识和体制弊端。
  2002年5月31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现场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
  超期羁押扭曲司法公正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有些司法人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2002年3月向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介绍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人权的做法。他说,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里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6389人。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6196人,但截至当年底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更为严重的是还有38件45人超期羁押在5年以上(其中超期羁押8年以上的18件23人)的案件仍未纠正。
  超期羁押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之久,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
  其实,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期限规定的。
  如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此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期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上述五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再延长羁押期限的,须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羁押期限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却依然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000年的九届三次人大会议上,陕西人大代表刘三阳等1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的议案,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
  为何此消彼长久治不绝
  不同层次的原因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问题此消彼长,久治不绝。
  法律专家认为直接原因包括:——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线长,作案次数特别多,久查不清。
  ——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难以结案。
  ——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
  ——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
  ——办案经费不足,影响证据的及时调取,从而无法结案。而有的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致使证据无法及时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证据甚至因此而灭失。
  此外,超期羁押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较为深层的,它影响着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促使超期羁押的形成。
  首先,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司法办案人员的意识——缺乏保护人权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其次,一些错误的执法观念还在影响着人们,使得办案人员只重视打击惩罚犯罪,而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云南某地一名法官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因忙于过节把上诉状锁到抽屉里就忘了,致使上诉人无端被多羁押了15个月。
  探寻解决问题根本出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认为当前超期羁押存在几大弊端及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一些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注重实体法的同时务必将程序法等量齐观,从而使超期羁押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边清边超、前清后超”反复出现。
  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
  ——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
  应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在加强监督的实现过程中,必须创建和增强相应的处罚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督不致流于形式。如,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它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只有从制度上建立针对超期羁押的制约机制,细化增强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才是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出路。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通令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坚决制止超期羁押情况的蔓延。通令强调,对造成超期羁押又拒绝改正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超期羁押造成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因渎职造成超期羁押的,要分别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关注和纠正,表明我们又向着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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