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09-30 00:00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职工热线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部: 我所在的公司1996年与我们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期满后,我们继续在公司上班,单位也没有提出与我们终止合同。今年 2月,公司突然提出要我们走人,我们要求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不同意,并说:“去年就已到期,合同已终止,不再给补偿”。公司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湖北 任成杰 任成杰同志: 就你所提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了解,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劳动合同已终结。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时,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执行,包括工资、工作条件等。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愿意留用时,应当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