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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 2002-09-30 00:00

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
  胡健
  中共中央今年7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要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云南省在去年公开选拔招考厅级领导干部之后,近来又公开选拔地厅级后备干部,为保障群众的这四项权利的落实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们党一贯坚持在干部工作中走群众路线。近些年来,许多地方为了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更好地体现群众路线,采取了不少新措施,如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民主程序在不少地方落实得不到位,群众意见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久而久之,不免使许多群众失去了参与的热情。
  云南省从源头做起,公开选拔招考后备干部,选拔、考察、任用工作都在群众眼皮下。政策、标准公开透明,把选拔的程序、条件公之于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无论是自我推荐还是组织推荐的人选,都要经过群众民主评议,这样既使群众获得了知情权,又让群众行使了参与权和选择权。后备干部公开选拔,使他们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就处在群众的监督下,也使他们走上岗位后,增强群众观念。对后备干部库实行动态管理,则是对落实群众监督权的保障。那些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人,在群众的监督下,就失去了市场。群众可实实在在地看到他们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成效。
  云南省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把那些人民群众满意和拥护的干部选拔上来,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大维护,就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对“三个代表”要求的切实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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