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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2002-10-31 00:00

完善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

第13版(文件)
专栏:

  完善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
本报评论员
  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自2001年9月27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请审议以来,经四次审议后获得通过。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讨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展开了大量工作,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许多文物专家,文物、博物馆工作者,基层文物管理人员,民间文物收藏者,法学专家都参加了会议,各抒己见,不少好的意见都得到了吸收。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文物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要求。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深入发展,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现行文物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成为文物法制建设亟待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对其修改十分必要和迫切。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对新时期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新文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将文物工作长期以来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指导方针上升为法律准则,明确规定文物工作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这一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同时,新法对文物保护对象范围的规定有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考古发掘管理、馆藏文物保护、民间文物收藏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或完善。特别是对民间收藏文物的问题,新法作出了适当和明确的规定,这对正确处理民间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关系提供了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我国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科技经济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突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深入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南。我们党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优秀的文化遗产正是这一先进文化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民族、历史的悠久文明特征,就是维系我们中华文化的千年血脉,就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这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通过,充分表明我国对加强保护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宣传普及新文物保护法的活动,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使文物工作出现一个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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