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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2002-10-31 00:00

认真学习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5版(文件)
专栏:

认真学习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
本报评论员
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更是我国环境法制领域的一件大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我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巨大,范围广泛。诸多事实说明,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因此,制定包括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防止因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这部法律是力求从源头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更好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同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进行规范管理,由于直接影响到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因此也应及时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国务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已于1998年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环境影响评价法共有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自的程序,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此,我国从大范围的经济发展规划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这对推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重大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法律如何更好的实施。有关机关一定要认真宣传这部法律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提高认识,真正把这部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与此同时,本法对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企业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和有关机构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抓好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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