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俊荣 |
2002-01-30 00:00 |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施行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施行 本报北京1月29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细则》共7章113条,对外资金融机构在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任职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和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出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了审慎性条件,外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开办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面外汇业务的必要条件,以及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营运资金也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还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其在中国境内各分行的并表工作。人民银行根据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特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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