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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平 2002-01-30 00:00

告别“告状难”——湖南检察机关推行“首办责任制”纪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告别“告状难”
  ——湖南检察机关推行“首办责任制”纪事
  本报记者 徐运平
  湖南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推行“首办责任制”,在控申检察工作中“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重复访、越级访明显减少,缓解了刑事申诉案件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倒金字塔”现象,初步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维护了社会稳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
  “首听首诺 负责到底”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早在1998年就实行了“首听首诺制度”,做到“问必听,听必诺,诺必信”。第一位承办人对群众的来访,从一开始到最后处理、解决负全程责任。即使是不属管辖范围内的来访,也必须向当事人提出指引,严禁一推了事。对工作失职而被群众投诉者,扣除办案津贴和取消评先资格;严重失职被群众多次投诉者,从严处理。
  实行“首听首诺制度”以来,去年岳麓区检察院重复上访案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由前几年的31.8%下降到9.32%。在该院,记者了解到一个典型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陈和平等三人因涉嫌诈骗于1996年4月被逮捕,被岳麓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7年。上诉后被长沙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0年12月撤销案件。三人前后被关押两年多。去年3月,赔偿请求人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接待后立即立案审查,最后作出了共同赔偿决定书,由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对当事人赔偿7万多元。
  架起警民“信用之桥”
  浏阳市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人民满意检察院”称号,并获集体一等功。他们在实行首办责任制时要求“分内分外都要负责”,1998年以来没有一件到省院的上访案。从2000年开始,他们实行“流动接待制”,开通了流动举报宣传接待车,深入乡镇、边远山区“下访”,随时随地接待群众的控告申诉。实行“控告申诉免邮资制度”,以方便老百姓投诉。在警民之间架起一座“信用之桥”、“形象之桥”。
  2000年5月,浏阳市大瑶镇路东村村民不服浏阳市检察院对一起罚没案件的处理,准备进京上访。他们认为检察院没收原村委会主任张运鹏的贪污赃款中,部分系村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请求返还。主管副检察长吉全国和案件承办人冒雨到村里召开村民大会,通报案件情况,开展案件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公示,最后如数返还了村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村民们心服口服,称赞检察院“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擦亮“窗口”有错必纠
  常德市检察机关近两年来接待来信来访910件;受理刑事申诉70件,立案66件,结案61件。2001年,市院和两个县级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他们在实行首办责任制时,按照“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到底”的原则,“热心、细心、耐心、诚心”为群众服务。
  去年8月22日,当事人魏发青到检察院反映其岳父1983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澧县道河乡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补偿医疗费和生活费。万革新副检察长热心接待后,当即与县委信访办联系。短短20天,问题得到解决落实。多年告状无果的当事人感到满意。
  常德市检察院处理“三类访”案件坚持“分外事不推”,“分内事不拖”,“芝麻事不放”。视不同情况,以法、以理、以情处理集体访、告急访、“老上访”,及时化解矛盾,减少重复访和越级访。去年6月,汉寿县村民陈文章到市检察院上访,以1990年汉寿县检察院对其错误批捕为由申请刑事赔偿。之前,县检察院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为由不予赔偿。市检察院检察长杜辉才当即批示汉寿县检察院处理,并派副检察长万革新带领控申科负责人到县院指导办案。最后,县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当事人被羁押的错误予以纠正,给予经济补偿1.1万元。这位告状10年的“老上访户”终于息诉。事后,陈文章给市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公正执法堪典范,十年沉冤今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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