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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剑峰 2002-02-28 00:00

医疗美容待规范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教科文卫聚焦

  医疗美容待规范
本报记者 白剑峰
  想割双眼皮,术后却变成了“三眼皮”;想要“换肤”,却换来了“花脸”;想做隆胸术,最后造成伤残……近年来,许多美容机构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美容成为毁容,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制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医疗美容走向规范化的一个良好开端。
  美容酿成毁容多
  所谓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在生活中,许多美容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纷纷开展医疗美容,个别美容美发店甚至聘请医师到店内做整形外科手术,这是导致“毁容”的根本原因。
  针对美容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的情况,卫生部明确了有关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等。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依法管理是关键
  不久前,深圳罗湖区发生了一起“炸脸美容”反毁容的恶性事件:一对姐妹误信广告,每人以4300元的价格,在一家美容院“享受”了“高科技炸脸”美容术。术后,两姐妹的脸上留下了许多黑斑,伤痕累累,更显苍老。当初美容院承诺的“像婴儿一样细嫩的面容”不仅没有出现,而且给两姐妹留下了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
  翻开报刊,许多美容广告违法夸大宣传,蒙骗消费者。诸如“国际新材料”、“纳米技术”、“DNA细胞嫩肤工程”、“高分子美眼”等等,令人如坠云雾。这其实是美容机构故意借用时髦的医学科技名词,让消费者上钩,许多名词连他们都无法解释。更有甚者,借用摄影制作技术,将“手术前”与“手术后”的照片对比,显示其“化腐朽为神奇”的手术。看来,美容业确实需要彻底动“手术”。
  有关专家指出,不少医疗美容广告缺乏科学性,违反了广告法,误导了消费者,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提醒,消费者如需要进行医疗美容,请选择医疗机构。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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