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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玮 2002-02-28 00:00

纠正防止违法诉讼 诉讼监督维护公正

第11版(社会专页)
专栏:

  纠正防止违法诉讼
诉讼监督维护公正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01年12月19日,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
  周丐海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正是永嘉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使这个曾经逍遥法外5年的罪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5年前,周丐海驾车从潘某身上碾过后,不顾潘某死活,弃车潜逃。此后交警部门认定周应对潘某死亡负全部责任,并主持双方家属就经济补偿费达成协议,但没有提及周的刑事责任,致使周逍遥法外5年之久。永嘉县检察院获悉后认为,此案应列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于2001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继而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对潘某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立案,并将周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周。永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丐海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潘某的生命,却不抢救反而逃逸,以致造成潘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同样罪名作出判决。
  立案监督权是法律规定的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可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2001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8619件,通知立案6216件,决定追捕11517人,追诉4986人。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监督,其监督对象是公安、审判机关和监狱,监督内容是这些机关所进行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罪判无罪和量刑畸轻畸重、对黑恶势力惩治不力等问题。200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3394件;依法纠正违法收押、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307人次,纠正超期羁押61614人次;查办司法人员犯罪,共查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1908件;对裁判不公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的职能,2001年1月至11月共提出抗诉13297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6577件,改判3291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及调解1437件。(肖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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