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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胜 2002-03-31 00:00

浙江一偷渡大案一审宣判尹相龙等十五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浙江一偷渡大案一审宣判
尹相龙等十五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记者石国胜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尹相龙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5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6日至27日公开审理了尹相龙、金凤先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一案。法庭经审理查明:尹相龙、黄花根等人,在宋元日(在逃)等人和韩国不法分子的策划下,于去年5月至10月期间,多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他们购置的渔船,由金凤先、薛学文等人驾驶,先后将180余人从浙江省海宁县运往公海,交韩国船只偷运该国,并从中牟利。去年10月6日,他们将60名偷渡人员在海上交与韩国“第七泰仓”轮,为逃避检查,该船上的韩国组织、接运人员,将偷渡者赶入船舱内藏匿,致使其中25人窒息死亡,而后将尸体抛入海中。案发后“第七泰仓”轮被韩国警方扣押,其他偷渡人员被遣返回国。
  法庭认为,尹相龙、黄花根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首要分子通谋,积极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拉拢、联络、介绍他人偷越国境,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金凤先、薛学文等人利用船舶运送偷越国境人员,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尹相龙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花根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金凤先、薛学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其他1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4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同时对王在秋等32人偷越国境案依法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王在秋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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