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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梅林 1955-10-30 00:00

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在劳动中应合理照顾妇女的生理条件

第6版()
专栏:

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在劳动中应合理照顾妇女的生理条件编辑同志:
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莱阳专区农村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了。但是,由于某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对妇女的生理条件照顾不够,以致妇女由于劳动过度而流产、致病或者受伤的现象经常发生。据掖县八个区不完全的统计,妇女因劳动过度而流产的有十九人,早产的有两人,致病受伤的有十人;二区路王乡火光四社社员于凤英怀孕四个月,推了一天水车,晚上就流产了。莱阳万第区小店村农业社今年上半年有四个妇女流产;十四区河洛乡在春季抗旱及夏收中,早产、流产的妇女有六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社、组的领导人员方面,一般是只顾搞生产,而对于妇女的生理条件很少关心。在妇女方面来说,一般都缺乏卫生常识,对经期、孕期应有的休息注意不够。有些妇女对男女平等的意义缺乏正确的了解,因而在劳动中硬同男子比体力;还有少数妇女又有着单纯挣工分的思想。此外,某些男子还有着“男尊女卑”的旧意识,对妇女参加劳动同工同酬表示不满,故意讽刺在经期、孕期需要休息的妇女。如掖县十二区新城乡有一姓张妇女在经期,有一个男社员故意刺激她说:“不是男女平等吗?你下井我看看。”结果这位妇女下井受了凉,得了严重的疾病,到现在还不能参加生产。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正确地发挥妇女的劳动积极性,首先应该使农民群众正确地认识到“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体力情况的不同,分别担负适当的劳动,而不是男的干什么,女的也要干什么;制止某些男子讽刺需要休息的妇女,教育某些妇女不要硬同男子比体力。其次,社、组的领导人员应注意照顾妇女的生理条件,使妇女在经期、孕期能够得到适当休息。最后,卫生部门也应该深入农村去把科学的卫生知识教给她们,以保障母亲和下一代的健康。 山东莱阳专署 谢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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