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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新 启斌 启华 2002-06-26 00:00

罢免能否不再“马后炮”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罢免能否不再“马后炮”
达新 启斌 启华
  今年初举行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的职务。读罢消息,振奋之余顿生疑虑:深圳市这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早在去年就因涉嫌犯罪被立案逮捕,并因触犯法律被判刑:为何时至今日,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方遭罢免?又据了解,某地一位县级人大代表因违法被逮捕数月后,其人大代表职务才被罢免。人大罢免权几乎成了摆设。
  近年来,人大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中,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但人大行使罢免权不及时,过分滞后于纪检司法部门处理时间的现象相对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受制于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如根据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而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举行一次,增开人代会也非人大说了算。二是纪检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定性所需时间较长。三是人大主动介入不够,对当事人违法犯罪情况知情不多,只得待有关部门定下结论后再说。
  从法理上来讲,未被及时罢免职务,人大选举或任命的职务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履行职责,更谈不上接受法律的审判。这种情况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一是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三是影响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四是影响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广大选民参与选举的热情。
  为此笔者建议: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地方人大行使罢免权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明确形成罢免案的基本条件及地方人大行使罢免权的时机、时限和程序,避免人到劳改农场才开始罢免、本该依法罢免最终却接受辞职等尴尬现象的出现。例如,可以规定受贿达一定数额即达到被罢免的“红线”,而非待纪检司法部门认定全部犯罪事实后,再被罢免。二要加大人事监督力度,掌握罢免的主动权。人大不能一选了之、一任了之,要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手段,及时了解人大选举或任命人员和同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特别对已暴露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三要严格依法履职,及时行使罢免权。当人大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和同级人大代表出了问题需要罢免时,各级人大也应当机立断,树立“有权不用、过期失职”的责任感,该是人大行使罢免权时,就要“当仁不让”地依法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不负民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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