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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30 00:00

会议听取政府采购法等5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

第2版(要闻)
专栏:

会议听取政府采购法等5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了政府采购法等5个法律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意见。他说,大家认为,上述5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政府采购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已经明确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应适当集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进行考核或者不如实公布考核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还应当要求其遵守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其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引进人才,国家应当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乡镇企业法衔接的问题。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并不冲突,因而不影响两部法律同时施行,平行地发挥作用。
  关于安全生产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个体、私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其可给予罚款处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王维澄说,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学校设置的一些课程,本身都有科普内容,不必再专门规定将科普纳入教学计划。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支持和鼓励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王维澄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建筑和装修材料市场比较混乱,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本法应明确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规定。
  王维澄还就5个法律草案其他主要问题修改意见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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