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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30 00:00

东台渔民的疑虑

第15版(三农天地)
专栏:渔民呼声

东台渔民的疑虑编辑同志:
我们是江苏省东台市0A港镇的7个渔业村(居委会),共有专业渔民家庭2912户,世代以海为生,岸上无一寸耕地。
  近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我们渔民生产用海从过去无序、无度的散乱状态,逐步走向了有序、有度的法制化用海轨道。至2002年底,我们7个渔村(居委会)共领取用于养殖的海域使用证135宗,总面积为457805亩,缴纳海域使用金2289025元,所确权海域全部承包给了各村(居委会)的渔民。
  我们这些村(居委会)的专业渔民,前些年大部分从事捕捞生产,由于国家实行减船转产,加上海洋渔业资源的日趋萎缩,现大部分渔民都涌向近海滩涂,从事海域滩涂养殖生产和定置网捕捞。由于我们所处地理位置的原因,我们所确权的海域滩涂潮差大,海流急,港汊多,滩涂沙洲变迁频繁,使我们确权面积中有近50%不能利用;加之转产后的渔民养殖刚刚起步,渔民缺乏养殖技术;再加上市场、气候多种因素制约,导致近年养殖效益很不理想,有近80%的渔民劳作一年,不含用于养殖船只、工具的折旧修理费用和劳动报酬,还亏本1000—6000元不等。对有关部门向我们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做法提出几点疑虑:1.与我们相连海域的一些单位(大多是非用海单位),为什么(同在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同样使用海域从事养殖,而且他们是以赢利为目的)他们可以不办证,不缴纳海域使用金,而我们专业渔民是以海求生存,却要缴纳海域使用金办证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中讲道:“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们至今未见国务院相关的规定。请问,对渔民征收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是什么?
  3.我们世代以海为生的专业渔民养殖用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范畴?
  4.农业部2002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切实关心渔民生产生活,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规定,加强渔民负担监管工作,认真清理渔业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国务院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办法出台之前,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对渔民养殖用海实行收费,对已擅自向渔民征收所谓海域使用金的要坚决纠正。”目前有关部门对我们征收的所谓海域使用金是否符合规定,是不是增加渔民负担?
  我们这些专业渔民认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相关文件通知精神,从“三个代表”要求和我们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对我们转产渔民养殖用海实行优惠,从政策、技术、经济上给予扶持,待我们渔民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取得一定效益后,再根据我们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标准和实施办法,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弶南居委会、弶港居委会海居委会、镇海居委会、六里居委会、海滨居委会、蹲门居委会)
(这笔海域使用金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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