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农业部表示——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依据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2003年06月 -> 农业部表示——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依据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张毅 2003-06-30 00:00

农业部表示——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依据

第15版(三农天地)
专栏:

农业部表示——
对渔民征收海域 使用金缺乏依据
本报记者 张毅
  针对江苏省东台市渔民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渔业局。渔业局方面认为,对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依据,应坚决纠正。
  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有无依据?政策法规处处长栗倩云解释说,虽然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后款效力应当优于前款,这也是立法机关充分考虑渔业用海的特殊性,对渔民养殖用海采取的与其他行业用海不同的特殊政策。根据该条规定,关于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海域法已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应由国务院说了算。
  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问题,国务院历来非常慎重。1994年12月,财政部向各地发文要求暂缓对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94】财综字第132号)。1995年,国务院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小组审核认为,应停止向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并以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5部门名义,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务院。并且在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公布的《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也没有规定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收费项目。因此,现阶段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合法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关部门原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与海域使用管理法不一致的规定自然失效。由于该暂行规定中关于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内容亦已由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渔民养殖用海特殊政策所取代,有些地方以原《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一些地方就执行该暂行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对渔民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内容也应随之无效,不能再作为有关部门收费的法律依据。
  那么,现阶段是否应当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栗倩云说,从现实来看,渔民以海为生,没有耕地,海域是沿海渔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像耕地对于农民一样。目前,海水养殖业面临的问题相当突出:投入高、风险大,渔民税费负担重,特别是近年来鱼价下跌、病害频发,沿海渔民增收困难,加上几十万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压力,我国海洋渔业面临严峻形势。因此,从我国国情和当前农村增收减负需要出发,也不宜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
  应当看到,这封来信反映的问题,在沿海渔区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沿海一些地方、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积极推动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向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引发多起水域、滩涂使用纠纷事件,增加渔民负担,严重侵害渔民利益。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从稳定渔区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农村政策、维护渔农民权益出发,妥善解决有关矛盾,对渔民养殖用海擅自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
  (这笔海域使用金该不该收?)


查看完整版本: [-- 农业部表示——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缺乏依据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