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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8 00:00

民政部回应不当说法 婚检还得搞强制?否!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民政部回应不当说法
 婚检还得搞强制?否!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针对近日有个别媒体和专家称,婚前医学检查是领取结婚证的必经步骤,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也暂时不会取消,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7日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
  个别媒体和专家近日提出,取消强制婚检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规定相冲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婚姻管理处处长肖登峰认为,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确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并未采纳这种建议。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肖登峰说,“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他说,“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但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应当强制要求当事人婚检。”
  国务院法制部门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曾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多数人认为,确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关重大,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强制实行婚检,只有俄罗斯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行免费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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