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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佩珍 2003-08-28 00:00

征地补偿有法可依 地方政府理应执行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服务热线

征地补偿有法可依 地方政府理应执行
本报记者 赵佩珍
  最近,本报《服务热线》先后刊登《征用耕地如何补偿》、《征用耕地进行公益事业是否给予补偿》(见6月26日、8月7日本版)。之后,各地读者陆续打来电话,反映问题。
  浙江瑞安市莘塍镇星火村王雅娟反映,镇、村将村里400多亩稻田卖给私人办企业,村民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合同也作废了,地里种的稻谷全被毁,可是一分钱补偿都没有。
  重庆市现役军人陈世伟说,我于1998年参军,家里的耕地一直由父母耕种。今年5月,村里修公路征用了我家的耕地,只因我服役在外,因此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一旦我复员回家没有土地又没有补偿费,该如何生活。
  从读者反映的问题来看,虽然《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及补偿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甚至违法行政。现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征用耕地进行修路等公益事业,仍需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每人4至6倍,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此外,征地时还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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