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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俊荣 2003-08-29 00:00

央行解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券商收入不受影响 居民负担不会加重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央行解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券商收入不受影响 居民负担不会加重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今天,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两个问题,即券商息差收入问题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办法》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还解释说,《办法》实施后,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在手续和费用上都不会增加存款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减少费用支出。存款人新开立或将活期储蓄账户转换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存款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只需按规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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