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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居 2003-08-28 00:00

民族体育的盛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综述

第12版(体育)
专栏:

民族体育的盛会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综述
王居
  今年9月6日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1953年举办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至今已经整整50年。半个世纪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生发展于各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中,由于它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因而深受各族人民群众的喜爱,成为各民族欢庆节日活动的重要内容。
  民运会的形成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走出边寨。新中国一成立,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和关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1950年,朱德同志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讲话中指出:“要广泛地采用民间原有的许多体育形式。”1953年9月,在天津举办了规模盛大的全国民族形式体育表演及竞赛大会,来自全国各民族的397名优秀选手,表演了483项次。这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第一次走出边寨,也是各民族运动员第一次在全国体育盛会上展示本民族的优秀传统体育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形成每四年一届的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稳步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群众体育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1981年9月,国家体委、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体育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加强领导,积极提倡,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和近代体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会后,国家体委、国家民委决定于1982年9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举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
  运动会后,应各地代表们的建议,国家体委、国家民委研究决定并经国务院批准,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开展民族工作和民族体育活动的一种形式使之制度化,每隔四年举办一次。
  民运会的特点及影响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与其他运动会相比,是更为复杂的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民族体育既有体育竞技本身的共性,又有民族文化自身的特性。因此,民族体育运动会从项目的设置到运动员的资格认定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都需要进行特殊规定。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项目设置既要体现出政策性又要有科学性。在我国各少数民族由生产、生活、信仰和习俗演变而来的传统体育项目多达几百种,并且形式各异。根据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特点以及体育的共性,民族体育运动会的项目设置由最初的表演项目多,竞赛项目少,逐步发展到竞赛项目与表演项目并重。竞赛项目从第二届的2项,发展到第七届的14项。金牌总数从6枚发展到93枚。表演项目总数从第二届的68项发展到本届的124项。进而提高了民族体育运动会各项目的竞技性和观赏性。
  为了使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及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能有机会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对运动员资格只做了一条规定,凡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运动会还规定,各代表团在组团时,要确保所在地的独有民族参加。这样,就能从政策上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了使少数民族运动员能多参与、多交流和多学习,规定运动员需参加民族运动会的全程,并且在运动会期间还专门安排一天举行民族大联欢活动,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展示提供平台。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视,他们认为能参加民族体育运动会是他们的骄傲,同时更是本民族的骄傲。四年一届的运动会对民族传统体育的挖掘、整理、普及、提高起了推动作用。运动会不仅有力推动了各地区民族体育运动的蓬勃开展,促进了近代体育项目的普及,并且发现和为国家输送了不少优秀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他们以卓越的体育才能在全国甚至世界体坛上创造了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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