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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辉 2003-08-30 00:00

二十项涉及机动车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

第2版(要闻)
专栏:

二十项涉及机动车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机动车辆乱收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此次公布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质检部门收取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海关部门收取的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验车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口岸部门收取的口岸管理建设费(深圳市);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具体包括: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强调,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海南省)两项外,各地区其他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取消。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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