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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言 2003-08-30 00:00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重点是要解决产权和管理体制问题,其中管理体制的变革特别引人注目——“三位一体”体制新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重点是要解决产权和管理体制问题,其中管理体制的变革特别引人注目——
“三位一体”体制新
午言
  目前正在实施的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与以往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确定这一监督管理体制,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综合各方面意见的结果,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的现实选择,是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行社脱钩”后又由人民银行管理。
  在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使得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不利于其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对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农信社也缺乏明确的管理职权和责任。
  将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可以明确管理责任。这是因为,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不能割裂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管理和支持。而且,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省级政府已逐步具备了管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能力。
  当然,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作为社区服务的金融组织,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需要对它进行相应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等;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国务院明确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试点改革方案中还明确了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于省级政府而言,主要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导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本地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同时,对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责任也作了界定。相信这种中央政府负责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将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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