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55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55-12-31 00:00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今年秋收以来,壮牛、大牛和骡、马的价格平稳,并且较去年同期有所上涨,表现了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而来的农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这是好现象。但是,在有些地方,弱牛、体格小的牛和牛犊的价格大跌,上市量大,成交量小,价格低于菜牛,因而发生了滥宰耕牛的现象,这种情况很不正常。这在几个耕牛较多的省份,如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更为突出。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首先,由于在农业合作化大发展当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在对待耕畜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老牛、弱牛和体格小的牛,力量小,拉不动新式农具,认为牛犊在两三年内不能干活,饲养不合算,因而急于把它们卖出去,换回大牛、壮牛或其他大牲畜。许多新成立的社,对于耕牛的处理还有缺点,或者还没有来得及妥善安排,因此牛主对于自己所有的耕牛是否被使用,报酬多少,有无草料,都心中无数,也急于出卖。还有一些准备入社的农民,认为入社后土地反正归社负责经营,也想在入社以前卖掉耕牛。
其次,地区间和季节间的耕畜调剂,过去是通过牲畜商贩进行的,近两年来私商贩运牲畜的很少了,我们的工作又没有跟上去,因而就在某些地区出现了耕牛过多的暂时性的局部性的现象。
再次,我们在价格掌握和市场管理上也有缺点,因而对屠宰耕牛缺乏有效的控制。牛肉牛皮的价格虽有下降,但是把耕牛宰杀后出卖仍然比出卖活牛获利较多,这就刺激了屠商和少数农民滥宰耕畜。加之某些地方的税务干部愿意多收税,收购机构愿意多收皮,商业机构愿意保证肉食供应,因而在实际上放松了对屠宰耕牛的控制,使滥宰现象得以发展。这是很危险的。
必须看到,在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一下子用大量的拖拉机来代替耕畜,耕牛和其他耕畜仍然是农业生产上的主要动力。还必须看到,就全国来说,耕畜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现在有些地方显得牛有多余,只是一时一地的现象。如果我们在农业合作化的大发展中,不及时领导农民克服排挤弱牛、小牛和牛犊的盲目性,不坚决采取保护现有全部耕牛的措施,就会给今后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为此,现在作如下的指示:
一、各地领导机关必须要大力说服农业生产合作社,立即结合生产的规划,把社员所有的耕牛全部包下来,统筹安排。每一头牛做什么活,做多少活,评给多少工分以及饲料来源等等,都要及早安排好,使之各有着落。为了便于统筹安排,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自愿,将社员的耕牛作价入社。作价应当按照常年的平均价格计算,而略高于秋后的市价;偿还期限不要过长。必须说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和社员,大牛和骡马固然好,但是到处都在合作化,到处都希望大牲口,而全国的大牲口只有那么多,供不应求,调换大牲口的希望一定落空,因此只有很好地运用社内现有耕畜的力量。还必须说服他们从长远打算,把现有的牛犊也全部包下来,使之发育成长,以便两三年后接替和补充耕牛的不足。如果某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耕畜在统一使用以后确有多余,可以有领导地进行社与社之间的余缺调剂;必须出卖的,应当经过区公所批准。社员出卖私有公用的耕畜,必须经过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对于卖了耕畜而后入社的农民,可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要他把出卖耕畜所得的价款投入社内,作为股份基金或者投资,以便限制他们在入社以前为着自利的目的而出卖耕畜。
二、有些地方历来是耕牛的集中产地和输出区,当地的供销合作社应当将经营牲畜作为重要的业务,做好收购和调运工作,向外推销。有些地方是缺牛地区,当地的供销合作社应当主动地同产牛区联系,做好采购和供应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并且应当注意改良耕畜品种和繁殖大耕畜的工作。
供销合作社对买到的耕牛,首先应当就近调剂。一时卖不了的弱牛、小牛和牛犊,可以赶运到山地或者有草的地区暂时牧养。只有确实已经不能耕作的老牛和残牛,才可以卖给食品公司或者屠商宰杀。估计大规模的经营牲畜,可能会有若干赔累,但为了保存和维持现有的耕畜,一定程度的赔累是值得的,赔累过大的可以报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解决。必须教育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全体工作人员,使他们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三、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在耕牛集散地点,建立耕畜交易服务所,加强市场管理。除食品公司收购站直接收购的以外,所有公私牲畜买卖,必须一律进所交易。供销合作社对牲畜牙纪应当加以组织和改造,取缔他们投机操纵、播弄价格的行为,使他们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下,继续经营贩运和调剂耕畜的正当业务。
四、为了有效地禁止滥宰耕牛,各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出一个正常的宰杀比例和合理的宰杀标准,并且指定专人掌握批准。对于屠商,应当进一步地加以组织和改造,规定屠商所需要的菜牛一律由供销合作社供给或指定收购,不得直接滥行购买。禁止任何机关和农民私自宰杀耕牛。对于有意把耕畜跌死或者弄伤的农民,应当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给予必要的惩罚。
五、对于耕牛、菜牛、牛肉等价格和牛皮的收购牌价要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加以合理调整。各地区调低和提高的幅度,另由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分别下达。
以上指示,必须立即布置执行。耕牛较多、问题比较严重的省分,必须使用更多的力量,迅速制止滥宰耕牛的现象。有些地方,对于毛驴也有类似的情况,可以参照本指示办理。
总理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查看完整版本: [--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