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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成 1955-12-31 00:00

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管理合作社的事情

第2版()
专栏:

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管理合作社的事情
何成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大伙儿组织起来的,每一个社员都是“东家”,都是“主人翁”,社里的一切事情当然得由社员大伙儿来管。那末多人在一起,谁管谁呢?你也管,我也管,他也管,岂不要乱碰头?谁也想管别人,谁也不服谁管,岂不要闹翻天?的确,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一百个和尚乱嚷嚷,经就念不成了;一百个社员乱当家,那就谁也当不了家。这样,合作社就一天也办不下去。
社员大会
那末,说来说去,“大伙儿来管”原来是一句空话?决不是的。合作社里的事情一定得叫社员大伙儿来管。管有个管法,不是乱管。怎么个管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上作了规定:合作社的社章和重大事情要开社员大会来讨论、通过;大多数社员都赞成,在大会上通过了的社章和别的作了决议的事,全体社员就都要照着办。社员大会还要选举一些社员组织成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举一个社主任,一方面对外代表全社(当然不是随便代表,是按社员大伙儿的意见来代表);一方面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社里日常的工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必须听社员大会的话;只要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是按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办事,每个社员也都要听他们的话。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如果不好好干,不照社员大伙儿的意见办事,怎么办?社员大会还要选举出来一些社员组织成监察委员会,经常监督和检查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是不是按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办事。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都不好或者本来好后来变坏了,实在不行,还可以开社员大会罢免他们的职务。这样,既是大伙儿来当家,又不是乱当家,这就叫做民主集中制。
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社员大会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也就是说,社员大会在合作社里的权力最大。它的最主要的职权是:(一)通过和修改社章。(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三)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就是财务收支计划)、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也就是劳动报酬标准)、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以上这几种事情都是合作社里最重大的事情,跟合作社办好办坏、跟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都有密切的关系。还有开除社员,也是关系重大的事情。因此,社员大会在行使这几种职权的时候,必须有三分之二社员到会,到会社员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才算数。
此外,社员大会还有几种职权。它要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种工作报告要在一定时期作一次;社员大会要讨论他们这个时期的工作做得对不对,有没有不对的地方,完全对就批准,有不对的地方,如果他们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指出来了,作了自我批评,也可以批准;不然,就要修改了才批准)。新社员入社也要在社员大会上通过。社员大会还要决定对于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社里的别的重大事情,只要大家认为需要由社员大会决定的,都要在社员大会上决定。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必须有过半数社员到会、到会的社员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社员大会由谁来召开?多长时间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季至少开会一次。它不照这条规定办事,就是违背社章,监察委员会和社员们可以要求它照章办事,召开大会。
有的合作社很大,社员太多,有些地方社员们住得太零散,开社员大会很困难,该怎么办?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可以用社员代表大会代替社员大会。代表怎样选,选多少代表,也要经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一般地说,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一百名;这样才便于反映全体社员的意见。示范章程草案还规定:社员代表大会代替社员大会行使前边说的那四种最重要的职权的时候,以及决定开除社员的时候,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代替社员大会行使别的职权的时候,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因为社员代表大会毕竟不是社员大会,为了确实保证它的决议合乎全社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就不能不规定得更严格一些。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里要有多少个委员?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的是五个到十五个。合作社还要不要副主任?如果需要,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或者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办事。各个合作社究竟要多少委员、多少副主任,主要看社的大小和社里经营的生产事业的多少。如果不需要那么多,只是为了照顾某些人的情绪就多选一些,对全社的事情并没有好处。如果需要那么多,却不选够,也不好办事。不要觉得有本事的人很少;毛主席说得很明白:“要让他们做,在做的中间得到教训,增长才干。”
管理委员会怎样办事?这也得有个规矩。不然,有些事争着管,许多人乱指挥,社员就不知道该听谁的话好;再不然,有些事没人管,你推给我,我推给你,不知道该谁负责任。在一些合作社里,“主任大包大揽,委员啥也不管,社员一旁不满”,“主任忙,委员闲;主任干,委员看;社员迷,社里乱”,这当然很不好。那该怎么办呢?一方面,管理委员会要开会商量,大家都按商量好的办法办事。另一方面,管理委员会委员要很好地分工。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按照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副业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等等事情来分工。日常工作由社主任领导,副主任协助。分工以后,谁管什么事,一清二白,社里的事情就不会乱了,也不会“丢三差四”的了。
合作社里的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技术员、俱乐部管理员等等,是不是也要社员大会选举呢?按照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一般地说要有专门才能的人才能够担任;所以不便也不必由社员大会选举。既然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选举出来的,大家就可以放心,管理委员会决不能任用坏人。真发生了管理委员会任用坏人的情形,还有监察委员会可以检查,还有社员大会可以做出决议要它改正。
生产队长和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生产组长,都是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也要由管理委员会委派;不过,在委派的时候要征求队员、组员的同意。生产队下面的生产组长,应该由生产队长指定。这种生产组一般地说是临时的组织,不是固定的,往往是先指定了组长才确定组员,不便由组员选举组长。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怎么组织?要几个委员?都干些什么事?监察委员会的事情比较简单,所以不需要像管理委员会那么多人。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一般地由三个到九个委员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在需要的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两个副主任,协助监察委员会主任办事。选举社里所有的领导人员,当然都应该选公道、能干、工作积极的人;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更要特别注意选举公正的铁面无私的人。监察委员会要监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按照社章和社员大会决议办事,要按期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是不是正确,社里的公共财产有没有被贪污、盗窃、破坏、浪费、损失的情形。它可以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意见,还应该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因为监察委员会要做的是这样一些事情,所以,它应该由社员大会选举,并且不归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管,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都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道理很明白:自己监督、检查自己,别人怎么能相信?
有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一个笼统的“社务委员会”,它主要是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里边有一两个委员管监察工作。这样做,就把做监察工作的人放在社主任下面了;他们既是社务委员,对全社的社务管理工作就也有一定责任。这样,监察工作一定做不好。还有不少合作社根本没有管监察工作的人,那就更不好了。应该按照示范章程草案的规定,把监察委员会建立起来。
当了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是不是就可以一直当下去?按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这些人员,都要每年改选一次。工作做得好,社员仍然选原来的人,他们就可以再当下去,而且也应该再当下去,担负起为全合作社办事、为社会主义办事的光荣任务。
吸收各类社员参加领导机构
在选举领导人员和任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注意照顾到各种社员。首先,应当合乎“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这一条根本原则(到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分别了的时候,这条原则当然也就没有作用了)。合作社扩大了,改选的时候,大家也要注意把新社员里面的公道、能干、热心为大家办事的积极分子选上;管理委员会也要注意任用他们做社里的工作人员(社大了,委员和工作人员的人数也应该适当地加多)。如果社里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员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应该占有适当的比例。还要注意,女社员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应该占一定的名额。妇女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不但是因为她们占人数的一半,而且在她们中间也的确有许多公道能干的人才。只有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社员的力量和智慧充分发挥出来,农业生产合作社才可能真正办好。
社员们,每个人都更积极地来共同管理合作社的事情吧!有了民主集中制这样的好办法,社里人再多也不会乱,每个社员对社里的“大家务”都能用得上劲,我们一定能把合作社办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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