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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简 2003-10-29 00:00

个人团体无侦查权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个人团体无侦查权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侦查机关和部门行使,具体地说,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构和在一定范围内的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中的侦查部门行使。除此,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均无权从事侦查活动。
  我国是民主与法制国家,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不能容许的。
  (焦政简/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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