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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笋 2003-10-29 00:00

要求追加抚养费 12岁男孩告父胜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要求追加抚养费 12岁男孩告父胜诉
郑春笋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也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状告生父追加抚养费的案件。
  男孩晶晶生于1991年9月。2000年5月,其父常某与其母任某二人协议离婚,晶晶由任某抚养,常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今年8月,晶晶考入市属某重点中学读书。高额的学费和生活支出令母亲任某难以承受。因此,晶晶在母亲任某的代理下,将父亲常某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常某每月追加抚养费420元。
  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学校收费标准为每人三年10500元;母亲任某系农民,曾在被告所在单位做临时工,自2001年起被辞退;被告常某现每月实发工资金额为2369.37元。
  最后经法官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常某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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