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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鹏 2003-10-29 00:00

抚育养女 十七余载 关系恶化 一朝解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抚育养女 十七余载 关系恶化 一朝解除
杨志鹏
  导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抚育了17年的养女,长大后却不听管教,常常外出不归,寒心的养父母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
  家住获嘉县大呈乡大呈村的原告孙某夫妇,膝下无女,于1985年8月13日收养了同县某村刚满1周岁的女孩小云。1999年,小云初中毕业后未能考取高中,原告便欲安排其复读初三。小云感到考学无望,就拒绝上学,对养父母的批评教育置若罔闻,整天外出闲逛。2000年10月19日晚,小云给养父母丢下一张要去找亲生父母的留言条后,便离开了原告的家。几个月后,小云又被生父母送回了原告家中。原告为了能让小云安心生活,便趁征兵之际把她送入了河南省登封市某部队当了一名女兵。但小云仅在部队呆了一年多,就于2002年3月私自离开部队,回到了获嘉,在外逍遥长达一年有余。原告无可奈何,便于2003年4月26日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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