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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跃 2003-10-30 00:00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潘跃报道:民政部近日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制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标准及责任。
  暂行办法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暂行办法指出,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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