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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立本 2003-12-31 00:00

用硬币加工“金首饰”违法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用硬币加工“金首饰”违法
  家居京郊农村的亲戚来访,妇女们都戴着金灿灿的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连孩子也戴上了“金首饰”,非常耀眼夺目。经询问,方知村里最近来了一些“首饰”加工工匠,可以将5角钱硬币加工成各式“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加工费5—10元。这种“金首饰”能以假乱真,既好看,又不贵,迎合了某些农村妇女爱美图虚荣的心理。
  笔者认为,这种将人民币硬币损毁加工成“金首饰”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管,维护人民币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和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秩序。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协 汪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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