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军 林红梅 |
2003-01-31 00:00 |
退票咋就这么难?
第13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周末闲话
退票咋就这么难? 丁海军 林红梅 近日,福建南平市民黄守凯在福州汽车北站要求买一张中午1时30分到南平的车票,售票员听成要一张早晨7时30分的车票。中午黄守凯前来乘车,才发现自己的车票不能上车。他来到车站业务室要求退票,业务室李主任表示,车已出发,车票作废。 今年春运开始前,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要求不得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规定退票费不得超过20%。但在春运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退票费超过20%,甚至不准退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比如,某火车站规定,春运期间退票必须在距开车时间6小时以前办理,6小时内不再退票。据称,这主要是为了打击票贩子,不给下一班列车造成压力。 又如,某航空公司则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票价5%的退票费;在起飞时间2小时(含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10%的退票费;在起飞时间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的,收20%的退票费;在起飞以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旅客误机后,改乘本航空公司后续航班的,可免费改签一次,改乘其它公司航班或退票的,需支付票价50%的误机费。民航部门有关人士认为,作为民航运力损失的一种补偿,收取一定的退票费是保护企业利益的必要举措。 但是,运输部门的规定却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质疑。不少消费者觉得,退票规定是运营者单方制定的,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剥夺了消费者谈判的平等权利,这不公平;消费者和运输部门在权利、义务、责任上应该是平等的。而现在,公路、铁路、民航误点后,却对消费者只字不提赔偿的事;而消费者退票,要么不准许,要么收取高额退票费,这就有失公允。 有关专家指出,旅客购票后,供需双方就有了契约关系,消费者拥有解约权。经营者可以有很多理由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能忽视消费者的利益。春运期间,运输企业以打击票贩子和补偿运力损失为理由,规定不准退票和收取高额退票费的做法值得商榷。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运输服务领域将逐步开放,提高服务水平是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运输企业对旅客退票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应尽早修改,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更多旅客,提高自身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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