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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1-29 00:00

铁道部将恢复给旅客发报销凭证的做法

第6版()
专栏:简复

铁道部将恢复给旅客发报销凭证的做法
不少读者来信,要求铁道部门恢复给旅客发报销凭证的做法,以便因公出差人员报销购买车票和托运行李的费用。铁道部旅客局研究了这些意见,决定从1956年2月1日起采取下列措施:
一、持有各种常备票(即印有固定发到站名和票价的客票、快车票、卧铺票等)的旅客,如果需要报销收据,可以在出站时声明,经检票员把票撕去一角后,交给旅客作为报销凭证。
二、持有必须回收的客票(即补充票、回数客票和市郊定期客票)的旅客,如果需要报销收据,在购票以后可以向车站旅客服务处声明,由旅客服务处另发给收款证明。
三、托运行李或包裹的旅客,如果需要报销收据,可以向车站或列车长声明,由他们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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