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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1-30 00:00 |
苏美友好合作条约草案
第4版() 专栏:
苏美友好合作条约草案 新华社讯 塔斯社莫斯科29日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友好合作条约草案全文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友好合作条约草案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为进一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建立国与国之间的信任的愿望所鼓舞,本着维护普遍和平和安全的利益, 希望加强苏联和美利坚合众国人民的友谊, 深信,在平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加强苏联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友谊和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确认自己相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自己愿同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实行合作和和平共处的愿望, 决定缔结本友好合作条约,并指派自己的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双方全权代表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将本着真诚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在平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发展和巩固苏联和美利坚合众国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议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条款只采用和平方法解决自己一切国际争执问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将促进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以互利和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合作。 为了发挥本条作用,缔约国双方可以缔结相应的协定。 第四条 本条约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在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尽早于某城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二十年。上述期限届满时,缔约国双方的任何一方将有权声明废除本条约。废除将在关于废除本条约的声明发表后一年生效。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在1956年订于某城,共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全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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