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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2003-03-28 00:00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季报披露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季报披露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刘韬报道: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
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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