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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2003-03-28 00:00

上市公司退市补充规定出台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上市公司退市补充规定出台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刘韬报道: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就《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出台了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对于财务造假公司的处理,补充规定指出,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将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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