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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辉 2003-03-28 00:00

保险监管走向市场化国际化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保险监管走向市场化国际化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中国保监会近日以2003年第1号令的形式,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监管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管工作就很难抓出实效。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规定》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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