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锋 |
2003-03-31 00:00 |
企业自定职工缴费比例不合法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企业自定职工缴费比例不合法 编辑同志:我1997年参加工作时,厂领导说:“为了将来养老,要缴养老保险费,所以每月工资扣除25%。”我当时觉得,年轻少得点,老了有保障,就同意了。这样连续扣了5年。最近,听别人说企业这样做不对。特来信咨询。石家庄 袁永锋 袁永锋同志: 就你所提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据介绍,你所在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已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资金来源多渠道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筹资的两个重要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打破了过去企业全部承担职工养老金的状况,通过个人缴费,职工也要为自己的养老待遇预先付出相应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应尽的义务可以转嫁给职工,企业也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企业擅自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是违法的。你所在企业的做法是把企业应尽的义务全部转嫁到职工身上,损害了职工利益。——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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