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沫 |
1956-02-23 00:00 |
妥善处理林木入社问题
第2版() 专栏:
妥善处理林木入社问题 林沫 近来内蒙古自治区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过程中,发生了农民乱砍树木的现象。在和林格尔、凉城、武东等县都接连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砍树的不仅有一般农民,还有共产党员、青年团员,甚至村的护林委员、造林模范也砍了树。武东县七区罗家营乡西营子村,在几天之内,就砍伐了大、小树300多棵。 发生砍树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农民私有林木入社问题处理不当。如凉城县金星农业合作社规定把房院一尺以外的各种零星或成片林木,全部作价归社,同时树价定得也比较低;有树的人,在社员群众舆论的压力下接受了这种办法,实际上思想还没有通。他们感到自己辛苦了多年,眼看树木长大,连使用个木材也不方便了。于是,砍树的事情就发生了。还有些地方,由于对正确处理社员私有林木的政策和办法宣传不够,有的农民听到“林木归公”的风谣,也跟着砍起树来。 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必须十分注意防止农民乱砍树木。对农民私有树木入社必须采取妥善处理办法,树价必须规定得合理公道。在那些对社员私有林木处理不当、引起社员不满的地方,应该根据正确的处理原则迅速加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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