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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01-24 00:00

太行区党委 关于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与具体划分的规定

第2版()
专栏:

  太行区党委
关于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与具体划分的规定
目前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农村阶级关系起了巨大的变动。不论新区或老区,对于农村的各个阶级阶层的情况与地位,都需加以正确的区别与划分,以便正确的贯彻党的各种政策。为此,太行区党委特根据新的情况,对农村阶级划分问题,重新综合提出“关于农村阶级划分标准与具体划分的规定”,提供各地研究与酌量采用。
在划分农村阶级时,首先要把握四个标准:第一,必须掌握住一个最基本标准,即剥削关系与性质。要确定某一农户属于何阶层,必须了解他与别人的生产关系,是剥削别人的?还是被剥削的?是主要的还是部分的?其剥削的方式与性质,是封建的还是雇佣的。第二,看其生产手段如土地、劳力、畜力、农具等的有无与多少。第三,看其日常生活的富裕或贫苦的具体情况。第四,该农户的现在基础和历史发展情形,了解其过去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生产手段的占有情况,以后变化的原因,以及现在的情况。此外,在划分时,需要注意到当地的经济条件与人民生活的水准,如豫北与晋东南人民占有的土地数量、肥瘦、亩的大小、生活水平都不一样,需要具体研究规定。
关于农村各个阶级、阶层的具体划分:
一、地主阶级:在历史上长期的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属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榨取地租,剥削农民以维持其寄生生活的叫做地主。他们中亦有兼放高利贷、兼营工商业、兼用雇工经营及各种超经济的剥削等,但地租是主要的。具体的划分时,则应注意如下几点:
1、大、中、小地主的划分。凡在经济上、政治上具有强大的统治力量,不但统治一般农民,并且统治某些中小地主,不只统治一村,并且统治数村或更大地区者叫做大地主。中小地主只是统治范围较小。
2、经营地主。是地主阶级的一部分,其主要特点是:采用雇佣经营方式,靠剥削雇佣劳动来过其寄生的享受的生活。自己又不参加主要劳动,并参加地租剥削和其他封建剥削,具有农村封建性,故划规地主阶级。
3、破产地主。因故(非群众运动所致)丧失了全部或大部土地财产,但仍不从事劳动和生产,靠赊欠诳骗、亲友接济或其他来路,仍过着其地主生活或破落生活者,叫破产地主。
4、“二地主”。以转租地主土地与农民,靠剥削租子为生的,以及为地主的“庄头”、“管账”、“管事”,既有实权,且家庭生活主要靠分得地主对农民剥削来的租子过活的叫“二地主”。其无实权,亦得不到很多财粮,家庭主要靠家人劳动的,其家庭成分不能叫做“二地主”。
5、经过斗争后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在老区(或新区只经过初次发动的地区),有些地主经过斗争,土地所有无几,生活极大下降,但其生活仍主要的靠对农民的地租剥削来维持,不从事其他生产与劳动,仍为地主。
6、地主的转化。经过清算斗争,改变了地主的生产方式,靠留下来的土地自耕自食,或因分家改变其剥削地位的,或转向工商业经营的,在进入新的生产关系中,比较稳定和确定的,应以现在成分来划分,但要冠以“下降”的经营地主、富农、中农、贫农。
这里需注意的,不能把由于公役等造成劳力缺乏的中贫农,特别是军属、干属以及孤寡出租土地的户,亦称之为地主。
二、富农:是农村的资产阶级,一般占有多量的土地,自己家中又参加主要劳动,剥削雇佣劳动,在其全部生产收入中占较大比重,生活富裕,年有积蓄。另外也有的兼出租土地,进行地租剥削,高利贷剥削(这是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兼营工商业者(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皆应按具体情况划分。
1、旧富农。在群众运动后或本人被斗后,按其生产条件,仍可能保持或扩大其雇佣经营,发展生产,但由于有顾虑或避免增资而紧缩生产,辞退雇工,到农忙季节,有的临时大量雇短工,或经过互助组雇佣劳力或利用亲戚劳力,进行生产,实质上仍是主要依靠雇佣剥削者,其成分不变。
2、“组织起来”集体劳动中的富农。有些富农参加互助组,专门用工资或畜力换取互助组中的劳力,而不雇佣长工,其实质是在等价交换形式掩蔽下的雇佣剥削。凡用此种剥削够三个月以上者(两季作物以四个月计),皆应划为富农。
3、新富农。凡农民中由于减租翻身,生产发家,必须雇用劳力,已超过全年三个月(两季作物以四个月计)以上者,皆应为富农。低者叫富裕中农。
4、下降富农。即是由地主、经营地主下降而来又符合前述特点者。
5、富农的转化。由于群众运动或其他原因,削弱其生产条件,改变了雇佣经营方式,在新的生产关系中比较稳固经常,可就现在情况划分其成分,但与其他农民有区别。
此外,由于服公役发生劳力缺乏的中、贫农,特别是军属、干属雇佣劳动力的户,不能叫富农。
三、中农:是农村中的小资产阶级,基本上不剥削别人,亦不受别人剥削,过着自耕自食的生活。在老解放区由于“组织起来”生产,还可以有富余,作到耕三余一。
1、新中农。经过群众运动,土地改革,贫雇农取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条件,初具中农条件者,应划为新中农。
2、不应变和应该变动的中农。凡由敌人摧残,或由于灾荒疾病的袭击,或由家人的参军、脱离生产当干部,因劳力减少而改变经营方式者,仍划为中农。有些中农,由于失掉土地和其他生产条件,短时期不能恢复,则应按现在条件,划分成分。具备富农条件,可划为新富农。
3、下降中农。凡由地主等降下来,又具备前述条件者,皆属之。
4、富裕中农。除自己劳动外,对旁人还有部分的剥削,生活富裕。
四、贫农: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土地数量少,不够维持生活,出卖劳力,或受债务剥削,生活贫苦。
1、新贫农。由工人、雇农、赤贫获得一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条件,等于贫农者属之。
2、下降贫农。由地主等下降而来,其生产、生活条件如同贫农者,得划为下降贫农。
3、赤贫。赤贫属于贫农阶层。
五、农村中的工人与手工业者。
1、雇农:是农村中的无产阶级。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或只有极少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力维持家庭生活的(羊工、牛工在内),皆为雇农。
2、手工业工人:一般没有生产工具或只有简陋的工具,自己有技术,受雇于人,到处流动,出卖劳动力为生,自己不购进原料,出卖成品、或自己制造一些成品,但不占收入的主要部分,如木匠、石匠、泥水匠等都为手工业工人。
3、工人:一般全无土地、资本与工具,以出卖劳力为生。分矿工工人、工厂工人、产业工人、苦力工人等。
4、手工业者与手工业主。凡自己有生产工具,不受雇于人,自己劳动,自己购进原料,出卖成品,且为总收入中之主要部分,如一部分木匠、银匠等,应划为手工业者。凡自己具备有生产资本,经营有作坊,雇用劳力,自己亦参加主要劳动,购进原料,出卖成品,应划为手工业主,因其以剥削雇佣劳动为主,资本与经营规模较大。
六、商人。以资本来经营商业谋得利润为生活主要来源者,皆应划为商人。在划分时,应以资本多寡、利润大小、生活程度、以及在市场上的地位,区别之。
1、小商贩:只有少数资本,地址不固定(行商)、营业不固定者为小商贩。
2、小商人:占有资本不大,自贩自营,相当于贫、中农者,为小商人。
3、中等商人:占有相当数量资本,除自营外并雇用店员、伙计,在市场上有相当地位,相当于富农与小地主者,为中等商人。
4、大商人:占有大量资本雇用经理、店员,在市场上有垄断作用,为大商人,或叫商业资本家。
七、其他成分:
1、游民:是指长期游离于生产之外,依靠不正当职业谋生者,如乞丐、小偷、赌棍、土匪、娼妓等(按:此类游民在彻底实现土地改革后事实上已不能存在),对于带有流氓习气的不能列入。至于本人懒惰不事生产的二流子、懒汉,应以其家庭成分划分而注明为懒汉。
2、迷信职业者:专以宗教迷信手段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如牧师、和尚、道士、尼姑、算命的、相面的、巫婆、阴阳等皆是。其家庭不以此为主要生活者,可分别确定成分。
3、旧艺人:不从事生产活动,专以玩耍某种技术为生者,如唱戏、卖武、耍把戏、吹鼓手等,皆划为旧艺人。
4、自由职业者:包括医生、教员、记者、艺人等,皆应根据家庭出身及其与家庭的关系来区别。如主要靠此供给家庭生活者,应划为自由职业者。
5、荣退军人:应根据他们现在的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具体确定。
6、孤寡:应了解他们的历史情况,变化过程、现在情况,分别确定,划归各个阶级中,不可与赤贫混同,或单独划一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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